昆山市交通工程試驗檢測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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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市黨政機關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改變工作作風,提高效率效能,加強機關文化建設,不斷深化機關服務品牌創建工作,在《昆山市機關服務品牌創建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創先爭優、服務提質、品牌升級”的要求,堅持科學化的理念,決定對機關服務品牌實施星級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關星級服務品牌旨在激勵已命名表彰的機關服務品牌部門進一步深化創建工作。通過不斷加大宣傳力度,逐步提升機關服務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通過創新服務舉措,不斷豐富機關服務品牌的服務理念、內涵和載體,讓服務對象享受更多的優質服務;通過創建與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在持續的改進中不斷推出知名品牌,為做優“昆山服務”、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建功立業。
第三條 機關星級服務品牌的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有諾必踐、持續改進、進位升級、永葆先進”為評估體系,堅持以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為客觀評價標準。
第一章 評選對象與標準
第四條 已被命名的機關服務品牌或星級服務品牌,同時該品牌進行了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五條 機關服務品牌實行星級管理,設三星級、四星級和五星級三個級別。首次命名以三星級為起點。機關星級服務品牌要求在機關服務品牌的基礎上進行逐級逐年深化創建。工作職責相聯相關的部門,因工作需要,可以由一個部門為主體進行聯合創建。
第六條 機關星級服務品牌需符合以下標準:
(一)三星級標準:
有一個昆山市級以上“群眾滿意的窗口服務單位”;
有一個設立于部門顯著位置的服務品牌標識展示陣地;
有一個能讓服務對象及時了解品牌內容與措施的載體;
有一個機關服務品牌的共建聯系部門或有一支志愿者隊伍;
有一首反映部門服務形象的歌曲或特色文藝節目,或者有一本介紹品牌工作的宣傳手冊或DVD宣傳片;
每年新增3-5個服務項目。
本部門工作在創建年度內獲昆山市級(含昆山市級)以上表彰,或被昆山市級以上媒體或刊物專題報道,服務對象測評滿意度達到90%以上,在本市范圍內具有推廣價值和相當社會影響力。
(二)四星級標準:
在三星級基礎上,不斷推出創新服務舉措,每年新增3-5個服務項目,獲昆山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蘇州市級(含蘇州市級)以上表彰;服務對象測評滿意度達到95%以上;本部門工作被蘇州市級以上媒體或刊物專題報道,在蘇州市范圍內具有推廣價值和較好美譽度。
(三)五星級標準:
在四星級基礎上,當年度效能考核結果為優秀;每年新增3-5個服務項目群眾滿意度達到98%以上;在創建申報年度內,本部門獲省級以上(含江蘇省級)表彰;本部門工作被省級以上媒體或刊物專題報道,在全省乃至全國范圍內具有推廣價值和較強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第七條 初次命名的品牌爭創三星級品牌,原則上需有兩年以上(含兩年)機關服務品牌深化創建的階段性顯著成果并符合標準,方能申報。三星級爭創四星級,四星級爭創五星級,以此類推。
第二章 評選程序與命名表彰
第八條 機關星級服務品牌每年度評選一次,一般在年初申報,年末進行考核評估,次年年初予以命名。
(一)部門申請。各部門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昆山市機關星級服務品牌申報表》,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按規定報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對申報資格條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
(二)評估考核。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市黨風政風監察中心將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征求社會、基層的意見并在服務對象中進行測評,經昆山市機關服務品牌考核小組評估后,確定候選名單。
(三)社會公示。通過《昆山日報》、昆山機關建設網站、《昆山機關黨建》內刊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機關星級服務品牌候選名單,接受公開監督,廣泛征集社會公眾的意見。
(四)批準命名。經公示無異議的機關星級服務品牌候選名單,提交市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批準后,由市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命名、表彰。
第三章 管理與職責
第九條 機關星級服務品牌實行動態管理。對已被命名的機關星級服務品牌,每年進行復查。經復查考核后符合標準的品牌,仍保持其稱號;對服務質量持續改善、品牌效應顯著的品牌,提升星級等級;對服務質量及服務對象滿意度下降的品牌,作出黃牌警告,督促及時整改;對不符合標準、失去示范作用的品牌,進行降級或摘星處理。
第十條 發生以下情況,酌情進行降級或摘星處理:
(一)年度機關效能評估考核等次為一般的,進行降級處理(三星級摘星、四星級降三星級、五星級降四星級);
(二)部門中層正職干部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以及受到問責處理的,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進行降級處理;
(三)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且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進行摘星處理;
(四)由于部門決策失誤或部門領導失職瀆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進行摘星處理。
第十一條 根據市機關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賦予的職責,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市黨風政風監察中心負責機關星級服務品牌的評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服務品牌考核小組主要負責機關星級服務品牌的評選咨詢工作。
第十三條 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按照“分類指導,整體推進;創先爭優,提升品質;求真務實,群眾滿意”的總體要求,對機關星級品牌創建工作進行日常管理,承擔“指導、服務、監督、考核”的職能。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